最近更新日期:2024-11-01T20:21:58 浏览次数:14421
ICS03.080.30A12备案号:49962-2016DB50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T681—2016
保健按摩通用管理规范Generaladministrationstandardizationofhealthcareandmassageindustry
文稿版次选择2016-05-25发布2016-08-01
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50/T681—2016I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标准由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医科大学中医药学院、四川智信家俱有限公司、重庆江津东方保健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太和堂推拿有限公司、重庆菩提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人:唐成林、胡芝容、黄思琴、汪莹、彭承、毛昌良、郭家荣、李文建、李远枚、廖峻。
DB50/T681—2016
保健按摩通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按摩通用管理的基本要求、支持、资源管理、保健服务实现、投诉和处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提供保健服务的保健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30444-2013保健服务业分类
3:术语和定义
GB/T30444-2013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保健服务healthcareservice在保健服务场所,由保健服务技能人员,通过非医疗目的的方式,运用技术、手法、产品、知识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的以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促进康复为目的的服务。[GB/T30444-2013,定义2.1]
3.2保健服务机构healthcareserviceinstitution提供保健服务的企业或组织。[GB/T30444-2013,定义2.3]
3.3保健服务场所healthcarearea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允许提供保健服务的固定场所。[GB/T30444-2013,定义2.5]
3.4保健服务技能人员healthcareservicepersonnel具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资质、能向消费者提供保健服务的专业工作人员。DB50/T681—20162[GB/T30444-2013,定义2.6]
4:基本要求
4.1保健服务机构应以消费者为关注焦点,确定和选择改进保健服务的机会,始终致力于增加消费者满意。
4.2保健服务机构应促进使用过程方法,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保健服务(包括服务保障和服务实现)所需的过程及其相互作用;评价过程的绩效和有效性。
4.3保健服务机构应促进保健服务与休闲旅游、保健旅游的融合发展。
5:管理职责
5.1消费者要求保健服务机构应确定消费者保健的需求和期望。
5.2质量方针保健服务机构应制定、实施和保持质量方针,质量方针应与保健服务机构的宗旨相适应,体现保健服务机构的特性及保健服务应达到的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促进康复的要求。
5.3质量目标结合实际情况,保健服务机构在各层次、各部门、各过程,建立可测量的、针对性、前瞻性的质量目标,至少应包含消费者满意率、卫生、消防、食品安全、人身意外伤害、杜绝色情服务、顾客投诉等内容。
5.4职责权限保健服务机构应确保保健服务机构内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得到分派、沟通和理解。
6:支持
6.1资源提供保健服务机构应提供保健服务所需的资源。
6.2人力资源
6.2.1保健服务技能人员
6.2.1.1具有一定的保健服务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或肢体表达能力;动作灵活协调,观察、理解、判断能力强。
6.2.1.2具有一定判断消费者身体健康状况的能力,具有鉴别身体各部分局部传染性皮肤病的常识。
6.2.1.3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6.2.1.4能够掌握人体各部位肌肉、穴位按摩的按摩手法;足部反射区的分布规律和准确定位;轻重适度的足部按摩力度;能够运用专业技术,稳妥进行保健按摩。在接待与咨询、按摩前准备、按摩操作、用品与用具、培养及培训、经营管理及科研等方面具有良好的技能培训并熟练掌握。DB50/T681—20163
6.2.1.5修脚技师熟悉修脚的操作规程和脚病的卫生防治,掌握各类修脚刀具等设备的使用、保养与消毒方法等。
6.2.2其他从业人员
6.2.2.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抵制不健康的行为。
6.2.2.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6.2.2.3员工的配备、所需具备的能力应与保健服务项目相适应,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工牌,熟悉基本服务礼仪。
6.3基础设施
6.3.1足浴保健服务场所的面积应不小于200m2,席位配置不少于20个;社区服务性质的保健服务店的面积应不小于50m2;每个席位服务区域不少于4m2。
6.3.2保健服务场所至少应区分出接待区、服务区、卫生区等功能区,设立独立洗手间和消毒间。
6.3.3服务区房间单间面积不少于6m2,房间无内锁、不应使用彩色照明设备,门上设有不小于0.01m2的透视窗。
6.3.4建筑物外立面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标志明显规范,店招、店牌等服务标志按规定设置,完好整洁。
6.3.5房屋结构安全,墙体和楼板防水性能强,墙体牢固,室内采光,通风良好,地面平整防滑。
6.3.6保健服务区域、房间等休息场所空气流通,无异味,室内空气质量符合GB/T18883。
6.3.7确定、提供并维护保健服务所需的设施,包括:保健按摩用的木桶、瓷盆、浴足器皿、保健按摩沙发、护脚巾、垫脚巾、按摩使用的消毒设施、按摩工具、修脚用具、茶具、毛巾、拖鞋、保健按摩介质、服务场所的沙发、茶几、搁脚凳等齐全完备。
6.3.8建立基础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基础设施的采购、运营、维护、评估、处置等内容的要求。
6.4信息管理系统
6.4.1保健服务机构可建立企业网站,推广电子商务。
6.4.2保健服务机构可建立方便实用、互通互联、高效便捷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