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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何**,男,1985年*月**日出世,陕西旬阳县人,住户身份证号61242919850111****,汉人,初中文化,个人,住旬阳县城关镇**村*组。因欧打别人于2019年10月10日被旬阳县派出所惩处治安拘留10日,处以处罚五百元。此次涉嫌容留卖淫罪于今年5月3日被旬阳县派出所刑拘,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准许,后于同一年6月7日被拘捕。
此案由旬阳县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上诉人何**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今年8月6日向我院移交移送起诉。我院审理后,于法定时限已告之被告有权利授权委托辩护律师,并依规审讯了被告,核查了所有案件材料。
经依规核查查清:2019年4月,被告何**在租用张**坐落于旬阳县市区经贸住宅小区“腾达酒店”侧门周边的房屋里运营足浴按摩店。2019年6月至今年4月,被告何**容留卖淫女张*、罗**、王**、袁**、张**在店内或是出门从业卖身主题活动。该期内,被告何**为卖淫女出示吃住,并依照四六占比参加嫖资分为。今年7月12日15时左右,旬阳县派出所公安民警将何**店内已经从业卖淫嫖娼主题活动的罗**、肖**破获,并将被告何**抓获归案。今年4月12日,旬阳县派出所以何**详细介绍、容留别人卖身惩处治安拘留13日,处以处罚1900元,并于当天对何**执行治安拘留。今年5月3日,旬阳县派出所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对何**决策刑拘。另查清,被告何**容留别人卖身共不法盈利约十万元。
评定所述案子客观事实的直接证据:1.有触碰警申请表、立案决定书、人口数量信息登记表、抓捕归案说明、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手机上微信截图、案子当场相片、支付宝转账交易明细等证据;2.有见证人罗**、肖**、张**、王**、张**、黄**、李**、黄**、姜*、王**、吴**、黄*、刘**、刘*、李*、李**证词;3.有被告何**的口供与辩驳;4.有当场查验、辨认笔录;5.有扣留的安全套等物证搜索;6.有破获当场的视频回放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何**容留别人开展卖身主题活动,情节恶劣,其个人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要求,另案处理,请依规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