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日期:2024-12-24T00:54:51 浏览次数:13911
被告杨某某某,男,80年代**月**日出世,汉人,大学肄业,住在甘肃兰州桃城区**路**号**室。于今年1月13日被上饶市派出所信州大队刑拘,经我院准许,于今年1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此案由上饶市派出所信州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杨某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今年4月12日向我院移交移送起诉。我院审理后,已告之被告有权利授权委托辩护律师,依规审讯了被告,核查了所有案件材料。我院审理后,已告之被告有权利授权委托辩护律师和认罪认罚将会造成的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征求了被告、值班律师建议,核查了所有案件材料。被告愿意此案可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
经依规核查查清:
今年1月11号23时30分,被告杨某某某喝醉酒在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足浴V03包间内泡脚按摩,被告杨某某某在足疗技师周某某某为其开展按摩spa的全过程中脱下自身的牛仔裤子将男性生殖器官外露,进而把握住技术员周某某某的手放到自身上,在周某某某抵抗的状况下,被告杨某某某将周某某某碾过在推拿床边,将周某某某的上衣外套强制拔开并将其文胸扯到肚子上,一只手控制住周某某某的两手,另一只手去摸周某某某的乳房对其开展性侵,在杨某某某提前准备脱周某某某的牛仔裤子时,对门V05包间内的技术员听见声响来敲V03房间门,杨某某某从此终止性侵周某某某的个人行为,周某某某借机逃出V03包间。期内周某某某一直在喊救命。
评定上述事实的直接证据以下:
1.居住人口信息内容、抓捕归案说明等证据;
2.见证人盛某某某、唐某某某的证词;
3.受害人周某某某的阐述;
4.被告杨某某某的口供与辩驳;
5.相关辨认笔录、指认相片;
6.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某强制猥亵女性,其个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要求,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理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处罚。另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要求之剧情。提议被判被告杨某某某刑期六个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要求,另案处理,请依规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