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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天津市宝坻区厚本美容美发中心 (廖碧英)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宝价案〔2020〕10号。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宝价案〔2020〕10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天津市宝坻区厚本美容美发中心 (廖碧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4MA********
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宝镜栖园******
经营者:廖碧英
身份证号码:510623************
联系电话:133********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宝镜栖园******
我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接全国12315平台投诉件,反映天津市宝坻区厚本美容美发中心提供美发服务乱收费,望我单位核实处理此事。办案人员于2020年1月19日14时至15时前往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宝镜栖园****** 的天津市宝坻区厚本美容美发中心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天津市宝坻区厚本美容美发中心提供美发理发服务,经营场所内有两种不同形式明码标价,一是厚木造型价格公示牌,价格分别为:高级设计师28元、资深设计师38元、总监78元(烫染180元起)、经理158元(烫染300元起),二是手写体用黄纸在墙上张贴公示,价格为:“今日剪发50元 100元”,两种不同形式的价格公示,价格不一致;经营场所展示架内美发用品有自用的、有在美发服务中需要购买的,无明码标价。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明码标价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文号:津市监宝价[2020]10119号),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办案人员于2020年1月19日15时30分至16时30分进行现场回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遮盖住了厚木造型价格分别为:高级设计师28元、资深设计师38元、总监78元(烫染180元起)、经理158元(烫染300元起)的价格公示牌,;使用手写体用黄纸在墙上张贴进行美发理发价格公示,内容为:“2020.1月19—1月22日剪发价位:资深设计师50元、总监100元;经营场所展示架对于在美发服务中需要购买的价格进行了明码标价,分别为198元、128元、120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者字号名称与牌匾和店内告示的字号名称不符,依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2020年4月10日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2020年4月14日办案人员核查当事人现场,当事人经营者字号与门头牌匾、店内告示字号名称相符。
天津市宝坻区厚本美容美发中心自2014年8月14日开始美发理发服务,当事人2020年1月18日提供美发理发服务在同一个经营场所使用两种不同形式的价格公示、且“今日剪发50元 100元”时间不明确;展示架上服务过程中的需要购买的美发用品无明码标价。2020年1月19日当事人当天改正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明码标价行为。2020年3月24日当事人对于2020年1月18日多收取投诉方白先生的理发服务费用11元全额退款,双方达成和解,本案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0年1月19日接全国12315平台投诉件1件,合计1页,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二)2020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合计2页,取证单9份,合计9页,证明经营场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明码标价的事实。
(三)2020年1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可承担的责任。
(四)2020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合计2页,取证单3份,合计3页,证明经营场所改正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五)2020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明码标价的事实经过。
(六)2020年3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舒马仕”产品销售记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三折产品销售的真实性。
(七)2020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投诉调解书》1份,共1页;当事人提供的退款给投诉人退款证明1份,共1页,证明本案无违法所得。
(八)2020年4月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明码标价的事实经过。
(九)2020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营业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合计2页,取证单4份,证明当事人改正行为。
天津市宝坻区厚本美容美发中心提供美发理发服务不按规定明码、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机关检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退款给投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财政指定账户,缴款渠道详见本决定书所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或者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