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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影院式足浴店播放电影,结果赔偿3万元 知识产权重视起来了

最近更新日期:2024-12-28T17:38:29 浏览次数:17060

时下,随着点播影院的兴起,一些上班族在结束一天忙碌的工作后,选择在影院式足浴店进行放松休闲,在足浴的同时欣赏大片。但是,此类影院式足浴店播放影片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日前,市法院受理原告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诉我市多家足浴店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足浴店停止侵权、删除电影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部电影5万元。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其购买的是第三方的播放系统,影片为系统自带,并不构成侵权,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市法院在受理该类案件后,积极组织双方多次进行沟通调解,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由足浴店经营者赔偿原告侵权经济损失共3万余元。

市法院在今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发现,涉影院类足浴店、咖啡厅等场所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案件增多,主要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从网络上下载的电影,在营业场所中公开提供给客户进行影片点播服务,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足浴店经营者购买第三方系统后,往往仅购买系统本身,并不包括系统携带影片的授权使用费用。另外,第三方系统制造者本身也不一定向著作权人交纳相应的费用。因此,足浴店提供的影片点播服务,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市法院民三庭周法官提醒说

除了影院式足浴店,不少影咖、咖啡店等营业场所,都有可能涉嫌此类侵权问题。营业场所经营者通过购买第三方系统,在该系统中直接存储了影片,后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提供给消费者点播。此种使用方式,场所经营者通常不会去注意播放的影视作品是否得到使用授权。如第三方系统本身自带的影视作品未经授权,一旦被著作权人发现,足浴店经营者未经授权而提供点播服务,将面临高额经济赔偿。

从降低经营成本出发,市法院建议场所经营者应检查已有系统影片是否已经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没有,则删除未授权影片;保留与点播系统提供者的交易材料,并与提供者签订相关知识产权反担保协议,明确一旦系统中的影片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由系统提供者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