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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控告原审被告陈文涛、龙伟、许亚娟犯组织暨原审被告陈体法、黄建、高宇、蒋喜、王宁犯帮助组织违规行为一案,于今年12月25日做出(2019)苏0982刑初2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陈文涛、龙伟、高宇、蒋喜不服气,明确提出上告。我院审理后,依规构成仲裁庭开展案件审理,历经判卷、审讯原告,征求检察员的建议,觉得此案有错必纠,决策不开庭审判。已经案件审理结束。
原审裁定评定,2019年至今,被告陈文涛、龙伟、许亚娟为获得不法权益,在江阴瀛洲国际性沐足国际公馆内征募、容留、操纵多位女性以固定不动的价钱、固定不动的服务向顾客出示按摩服务项目,逐步完善以被告陈文涛、龙伟为先的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组织构架清楚,分工明确,管理方法比较严苛,被告陈文涛、龙伟经勾结进行和创建了该集团公司,并征募、分配工作人员承担营销推广、颁布步骤标准、制订违法犯罪个人所得分派计划方案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在江阴瀛洲国际性沐足国际公馆内机构。
被告陈文涛、龙伟分配被告许亚娟承担对卖淫女招骋、学习培训、管理方法、考评、派发卖身个人所得分为;2019年6、7月份,被告陈文涛、龙伟分配被告陈体法、黄建、高宇、蒋喜、王宁承担向顾客强烈推荐卖身新项目,正确引导顾客至专业包厢,通告员工“上钟”服务项目,产生了以被告陈文涛、龙伟为首要分子,被告许亚娟为关键组员,被告陈体法、黄建、高宇、蒋喜、王宁为固定不动组员的组织架构。2019年9月20日,盐城市大丰区派出所对江阴瀛洲国际性沐足国际公馆开展查验,发觉了该国际公馆有卖淫嫖娼个人行为,现场破获女张某、汪某某某、许某某某、郑某及其嫖客徐某某某、钟某某某、季某某某(均已被行政许可),并查验查证,2019年9月1号至十五日期内,该国际公馆执行的新项目的违反规定收益RMB274424元。被告陈文涛、龙伟、许亚娟、陈体法、黄建、高宇、蒋喜、王宁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行为。
评定上述事实的直接证据有被告陈文涛、龙伟、许亚娟、陈体法、黄建、高宇、蒋喜、王宁的口供,见证人蔡某、李某、徐某、李某、张某等证词,盐城市大丰区派出所受案申请表、发侦破状况及被告抓捕归案说明、行政部门处罚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盐城市大丰区派出所扣留明细及破获的江阴瀛洲国际性沐足国际公馆招聘启示宣传页、招聘合同、员工请假单及工资条,破获的市场部管理办法、市场部带客步骤、泰国技术员管理办法、市场部管理办法、推销产品项目管理流程、休闲会所奖赏及罚款通知单、卖身收益抽成表,盐城市大丰区派出所当场现场勘查、查验工作日志及查验询问笔录、相片,盐城市大丰区派出所制做的辨认笔录、指认询问笔录及盐城市大丰区派出所电子数据证据查验询问笔录等。
原审人民法院觉得,被告陈文涛、龙伟为谋取不法权益,运用其运营沐足制造行业的便捷标准,以征募、容留、考评等方式组织协调多位女性执行卖身主题活动,被告许亚娟为谋取不法权益,以征募、学习培训、考评等方式机构多位女性执行卖身主题活动,其个人行为均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陈体法、黄建、高宇、蒋喜、王宁接纳分配,帮助别人执行组织违规主题活动,其个人行为均组成帮助组织卖淫罪。此案系共同犯罪,被告陈文涛、龙伟等机构多位女性,并由被告许亚娟实际学习培训、考评管理方法,执行卖身主题活动,产生比较固定不动的违法犯罪机构,系犯罪团伙;在其中,被告陈文涛、龙伟系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理应依照集团公司犯下的所有罪刑惩罚。被告龙伟曾因故意犯罪被被判刑期,在刑罚执行结束之后五年之内再次发生理应被判刑期之上酷刑之罪,系累犯,理应从重处罚。被告陈文涛、龙伟、许亚娟、陈体法、黄建、高宇、蒋喜、王宁虽不具备投案自首剧情,但抓捕归案后可以如实供述自身的犯罪行为,系挑明,能够从宽惩罚。此案有关被告复庭表明投案自首,可视作有一定悔过主要表现,酌情考虑从宽惩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要求,裁定以下:一、被告陈文涛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刑期五年九个月,罚款RMB二十万元;二、被告龙伟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刑期五年九个月,罚款RMB二十万元;三、被告许亚娟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刑期五年,罚款RMB十五万元;四、被告陈体法犯帮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刑期八个月,罚款RMB二万余元;五、被告黄建犯帮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刑期七个月,罚款RMB二万余元;六、被告高宇犯帮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刑期七个月,罚款RMB二万余元;七、被告蒋喜犯帮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刑期七个月,罚款RMB二万余元;八、被告王宁犯帮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刑期七个月,罚款RMB二万余元;九、勒令被告陈文涛、龙伟、许亚娟相互撤出违法犯罪个人所得RMB274424元,给予收走,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陈文涛上告称评定其为犯罪团伙首要分子有质疑、定刑太重、不可被判其罚款和退赃,原审被告龙伟、高宇上告称原审裁定定刑和罚款太重,原审被告蒋喜未明确提出上诉理由。
盐城市检察院检察员觉得,一审判决评定的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定刑适当,上诉理由不可以创立,提议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经案件审理查清的客观事实与原审裁定评定客观事实同样。原审裁定评定上述事实所例举的直接证据,均经原审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时提供并质证,合理合法合理,我院给予确定。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涛、龙伟、原审被告许亚娟为谋取不法权益,运用运营沐足制造行业的企业便捷标准,机构多的人执行卖身主题活动,其个人行为均组成组织卖淫罪;原告高宇、蒋喜及原审被告陈体法、黄建、王宁帮助别人执行组织卖淫主题活动,其个人行为均组成帮助组织卖淫罪。此案系共同犯罪。原审裁定评定犯罪行为清晰,直接证据的确、充足,法律适用恰当,案件审理程序流程合理合法。原告陈文涛、龙伟、原审被告许亚娟机构多的人执行卖身主题活动,产生比较固定不动的违法犯罪机构,系犯罪团伙。原告陈文涛、龙伟做为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团公司犯下的所有罪刑惩罚,原告陈文涛明确提出不可评定其为犯罪团伙首要分子的上诉理由不可以创立,我院未予听取意见。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各名被告的刑事犯罪、剧情依规作出裁定,被判的酷刑及罚款并无不当,原告明确提出的有关上诉理由不可以创立,我院未予听取意见。盐城市检察院检察员建议创立,我院给予适用。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要求,判决以下:
驳回申诉,检察院抗诉。
本判决为三审判决。